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消费稳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增强消费活力,凝心聚力打好提振消费硬仗,结合实际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发放家电电子消费券,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时间 2025年9月15日起,分两期各发放300万元家电消费券,发完即止。
第二条 发放对象 在宝鸡市范围内的个人消费者。
第三条 补贴范围及标准 购买一、二级能效(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净水器、洗碗机或购买烘干机、洗(扫)地机11类家电产品,按品类领券核销,享受单件产品成交价格15%、最高1000元立减补贴(市财政和参与企业按照1:1比例承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最多可享受3个单件产品补贴。家电消费券有效期为领券当日,过期作废,同品类不可重复领取。
第四条 申领程序 个人消费者通过“云闪付”平台进行资格认证(以身份证信息为准),由本人在活动参与企业实体门店(需在门店定位范围内)通过云闪付线下扫码进入消费券领取页面,选择品类领取消费券,在活动参与企业实体门店均可核销,支付环节享受立减补贴。
第五条 资料审核 活动参与企业负责留存家电产品消费者订单购物小票、购买人签字的消费补贴确认书、发票、产品外包装照片,收货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线下审核,报市商务局抽检复核。
第六条 相关要求
1.发放电子消费券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消费稳增长政策的重要举措,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消费券发放平台、活动参与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统筹推进活动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活动参与企业进行持续性明查暗访,及时核查处理有关举报线索,发现并处置套补骗补、先涨价后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各类媒体合作,广泛宣传电子消费券发放、领取和使用规则以及促消费工作成效,提升群众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在全市营造良好的促消费环境氛围。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