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5X6/2025-00004 | |
发布机构:宝鸡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2025-04-24 00:00:00 |
名 称: 关于印发《宝鸡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市商发〔2025〕38号 |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保护宝鸡老字号,规范老字号认定管理,培育“宝鸡品牌”优势,弘扬优秀商贸文化,现将《宝鸡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宝鸡市商务局
2025年4月24日
宝鸡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宝鸡品牌”优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宝鸡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规范宝鸡老字号管理,落实《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鸡老字号(Baoji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宝鸡地域文化底蕴和产业发展影响,取得广泛社会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宝鸡市商务局负责宝鸡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指导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落实服务促进工作。
宝鸡市商务局牵头成立认定管理工作组,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行业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将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宝鸡老字号,所属企业认定为宝鸡老字号企业。建立宝鸡老字号名录。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宝鸡老字号”申报推荐和老字号企业服务促进工作。
第四条 宝鸡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每2年认定公布一批宝鸡老字号名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能够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具备老字号显著特征且持续正常经营的品牌(企业)。
第六条 品牌(企业)应当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方面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充分彰显老字号经济、文化、社会价值。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宝鸡老字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30年以上(含30年);
(二)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以上(含20年);
(三)依法拥有与宝鸡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四)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
(五)具有鲜明的宝鸡优势产业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六)符合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与时俱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宝鸡老字号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申报。对照认定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品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2.创立时间证明材料;3.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5.品牌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6.企业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7.企业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8.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9.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区初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商务局转交有关资料。
(三)审查评议。认定管理工作组,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开展评审,提出拟认定的宝鸡老字号名录(比例不超过申报企业总数的80%)。
(四)认定公示。市商务局网站对拟认定的宝鸡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详实、合法的举证材料。
(五)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和已处理完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确认,列入宝鸡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资料由市商务局存档管理。
(六)核发牌匾。新认定的宝鸡老字号由市商务局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标识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商务局是宝鸡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条 宝鸡老字号标识由标准图形和“宝鸡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宝鸡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宝鸡老字号标识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宝鸡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伪造、冒用宝鸡老字号标识、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宝鸡老字号企业(个体)可在与宝鸡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说明、店面装潢、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和相关业务活动中,使用宝鸡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
第十四条 宝鸡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宝鸡老字号企业(个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宝鸡老字号日常监测、动态管理工作。
(一)信息变更。品牌(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1.品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2.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3.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现场核实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市商务局;4.市商务局审核意见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报送。宝鸡老字号企业须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年度经营情况表,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三)约谈整改。宝鸡老字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视情予以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暂停宝鸡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等处置措施。
1.品牌(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提交申请的;2.未按时填报年度经营情况的;3.宝鸡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发生法律纠纷的;4.受到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措施,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出决定;暂停宝鸡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由市商务局做出决定。
宝鸡老字号品牌(企业)被暂停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含有宝鸡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不得以宝鸡老字号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完成整改的,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恢复宝鸡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四)撤销称号。宝鸡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撤销称号,注销收回牌匾证书,终止宝鸡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示。
1.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止经营活动达2年以上(含2年)的;2.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3.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4.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骗取宝鸡老字号称号的;5.被暂停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的;6.企业现状不符合宝鸡老字号基本条件的。
(五)定期复核。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开展一次宝鸡老字号资质复核。发现不具备宝鸡老字号品牌条件的,撤销称号、终止标识使用权、收回牌匾。
被撤销宝鸡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个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宝鸡老字号,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宝鸡老字号标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提升、发展创新提供必要的促进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宝鸡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宝鸡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宝鸡市商务局所有。
附:宝鸡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